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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变种“虚一灵母”骨干在淮获刑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鹏  日期:2018-1-4 15:36:52  浏览次数:

  

  案件庭审现场监控画面

  2017年10月12日,安徽两名原“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变种“虚一灵母”(又称“共和同盟”),聚众淫乱受到刑事处罚。

  据了解,徐沂(另案处理)原系“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其非法成立“法轮功”邪教变种“共和同盟”,由其本人担任教主,自封“祖尊虚一灵母”“祖尊沂母”等称号,散发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2015年2月以来,本案被告人徐国芳、边家富先后加入“共和同盟”组织并成为骨干,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同时,将收到来自教主徐沂的“圣旨”等信息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方式传播给其他信徒,打印成《圆融和谐永恒》《沂母讲法》等资料进行宣传,鼓动安徽省淮南市信徒交纳“供奉”7万余元。被告人边家富多次参加“共和同盟”组织的“男女双修”淫乱活动,妄图达到阴阳结合,能量贯通的修炼目的。

  

    “共和同盟”宣传资料

  

    “共和同盟”宣传资料

  

    “共和同盟”宣传资料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国芳、边家富参加“共和同盟”组织,神化首要分子,散步迷信邪说,参与邪教活动,发展邪教成员,利用通讯网络宣扬邪教,其行为均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边家富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10月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国芳、边家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款、第十二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国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边家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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