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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无花果  日期:2017-2-8 10:14:50  浏览次数:

问: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专家答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刘某,男,37岁,高中文化,农民;李某,女,56岁,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15日,形迹可疑的汤某、李某被巡逻人员依法询查时,发现二人的包内装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场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反动宣传材料500余份及存有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MP4一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李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回答时间:2017/2/1 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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