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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村长” 王新法(二、二十四年云和月)
——一个燕赵义士的湖湘传奇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周勇军  日期:2018-1-5 8:38:40  浏览次数:

    二十四年云和月 

从不曾放弃,也从不曾怀疑”

                   ——王新法

 

                黑色“7·7”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王新法的日子平静而幸福。

平底波澜起于1988年的7月7日。

这一天,王新法称之为“王家7·7事变”日。

一点征兆也没有。很清爽的夏天的日子,石家庄天空晴朗,街道两侧树绿树成荫。一早,4岁的王婷去新华区泰华街蓓蕾幼儿园入园,王新法与孙景华同去送。幼儿园门口,与孩子道过“拜拜”,夫妻俩便各回各单位上班。不想,中午时分,孙景华所在劳教所领导匆匆走来,告知她家里有事,要立即回家。领导是木着一张脸向她说的,看上去有点不对头。带着一脑子疑问,孙景华赶回家中。一进家,家门大开,家里一片狼籍,一些人正在搜家。怎么回事?孙景华大声质问。对方说,他们是公安局的,受领导指令,前来搜取有关王新法的犯罪证据。什么?王新法犯罪了?!怎么可能?!孙景华要问个为什么,哪里还有她问的空间……

同一天,本全托的王婷被幼儿园送回家中,眼前一幕完全把她吓住了——

“那时我还小,才4岁。很多事情都记不得了,但这一天的事,我至今记得清清楚楚。我回到家,看到家里的东西翻了个底朝天,一屋子人,妈妈坐在地上哭,我叫喊爸爸,爸爸却不知在哪里……”

多年之后,王婷这样回忆当时的所见。

王家的柜子顶上,搜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纸质档案袋,档案袋里,有一份材料。档案袋是王新法带回家来的。当时,他对孙景华说:“在路上遇上Z处长,说要给我看个东西,我随手一翻,原来是他写的告相关领导的一封告状信”。“我不想扯进这些事中,一看标题就没往下看了”,说完,王新法顺手将档案袋扔到了柜子顶上。

至今,孙景华仍搞不清王新法所遭遇到的一切是不是与这封告状信有关。只记得,搜查人员如获至宝,将信带了回去。

从这天起,王新法“失联”。

那么,王新法去哪儿了?

从这一天起,他们对我进行8人昼夜看守,羁押式的监视居住”“后来,我被羁押于石家庄获鹿看守所”。相关材料中,王新法陈述自己的经历。

1988年9月22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王新法批捕。

1989年1月4日,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王新法“敲诈勒索”案。

1990年3月6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以(1990)新法刑判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新法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要狭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一年之后,在超出一审刑期40天后的1990年4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以1990法刑第29号,对“王新法敲诈勒索案”做出终审判决:“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六日,以(1990)新法刑判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新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新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所诉其没有敲诈勒索。经查在多人证明被王敲诈勒索,故所诉理由不能成立’。”“本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最后,用8个字做出最后结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在此过程中,14个月时间内,相关法院两次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文退补相关侦查,但并没有改变判决结果。

王新法不服!

检察机关的逮捕令递到他面前时,他拒绝了签字。当一审宣判时,他在送达意见栏里签了字,但签的是“不服!”——“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在因案而“双开”(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与工作籍)时,他签了两个字:“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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