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法其人
王新法,1953年出生于山西侯马一个铁路工人家庭,后随父来甘肃兰州,在兰州长大,籍贯为河北灵寿。受冤之前,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二处干部。
1969年11月,16岁的王新法入伍,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国防工程兵部队。1973年年初,凭借“神枪手”之誉,代表十九军参加兰州军区军事比赛(射击),与队友们勇获团体第一名。之后,留军区集中训练,并代表兰州军区参加1973年、1975年全军军事比赛,取得优秀成绩。赛后,进入解放军八一射击队培训,入党并提干。培训结束后,任职兰州军区直属舟桥部队特务连。1976年,进入解放军工程兵学院深造。1979年,抽调参加兰州军区军事项目队,集训西安,进入兰州军区训练处做参谋工作。
1982年,部队大裁军,王新法响应号召,转业石家庄市公安局二处。“干上了喜爱的公安工作”。
转业后,成功破获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1986年,他以出色的工作成绩,获石家庄市公安局嘉奖。1988年,他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在反公共汽车扒窃战役中,他主抓200多名犯罪分子,荣立集体三等功。为此,他付出了“十个指头伤残8个、鼻梁骨两次被打折、右眼泪腺线扯断、右膝、右踝创伤性关节炎”的沉重代价。
王新法焦虑于严峻的治安形势,并立志改变。工作之时,他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写出了《关于转变全市公共汽车、车站社会治安的想法》”,并毛遂自荐要求到石家庄市公交派出所任职……
被羁押的日子
1989年9月22日,王新法被转移出石家庄市区,羁押于获鹿看守所。
起始,王新法认为一定是市局某个工作环节出了差错,过不了几天就能查清。他只是在考虑安抚家人,并提请家人相信组织。所有写给孙景华与五弟书生的信,他都在重复他的想法——
“景华、书生:
……请你们及老人相信,党和国家的法律会公正结论一个人的。也请你们抬起头,挺起胸,堂堂正正工作,正大光明做人。”
“景华:
……虽遭此磨难,我并不后悔。我坚信党的政策,坚信国家的法律会对我做出公正结论。请你们抬起头,堂堂正正工儿,光明正大做人。
除上级组织外,不要去恳求任何人,因为那样毫无意义。”
“景华:
……我不为我为社会治安出的‘傻力’而后悔,反而感到自己做的不够。如果有机会,有条件的话,我还将继续追求我的认定的事业。人生是短暂的,为什么要让它无所作为呢?”
“景华:
在监狱里,大部分时间是休息。偶尔有点活干,也都是针线活。干这个活,我可为了难。主要是,我与罪犯扭打受伤的8个手指隐隐做痛,两只手一着凉水就痒。而且就是痛。抓针主要用食指,可我的右手食指被贼咬伤后,食指内侧一直麻木,我估计是某一神经咬坏了,受伤的腿与脚也时常疼。”
11月15的信,王新法写得很长:
“景华:
进监所已快两个月了,我的心情一直很好。时间长,说明组织对此事的慎重,是好事。我相信党,因为,如果我入党是一种信仰的话,那么,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找到经共产党更值得信仰的信仰。
近一年多来,不少同志不止一次提醒我,你的年龄或是换个行当干吧?我明白他们的心意。我今年已经36岁了。再过几年就将跨过心有余而力不足的40岁界线。年令(龄)已使我没有时间象熟悉部队生活一样慢慢品味。正是这种紧迫感,促使我奋力去实践。促使我利用一切机会用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嘴去显示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去表现自己。促使我不顾种种非议非难一味去追求自己认定的事业。正是这种紧迫感,促使我不止一次向有关领导毛遂自荐,甚至向市委李海峰书记投书求援。这一切的目的,无非就是要求有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无非就是不想自己一生庸庸碌碌,想干一番事业。就连这次遭受这种不可想象的磨难,都没有使我完全放弃干下去的信念和自信心。
11月19日:
“景华:
变相羁押的近80天的监视居住和满打满算的依法羁押都算上,时间已有近4个半月了。对此,我的认识是:做为一个党员,一个干警,愿意接受组织任何时候审查,时间长一些,说明组织对一个人生命的慎重。”
“景华:
新华检察院来人。告知在公安法定羁押期2个月到期时,接了案。一个月内(12月22日)做出起诉与否决定。法院在一个月内(89年1月22日前)做出宣判。我等待着公正的结论,但也做好了迎接不公正局面的到来。对此,我有准备,不悲观。我尊重法律,但并不服罪。”
1989年2月24日:
“景华:
我希望我们共同忍耐,等待公正。这是生活对我们的锻炼与考验。我相信不畏权势,敢于出来说真话,说实话的人还是有的。事实终归是事实。”
直到在获鹿被关押10个月后,王新法才明白,事情远不是他所想象的乐观,他的心态才隐隐显出其焦躁、疑惑与无奈的愤怒——
“景华:省市人大已召开了吧?
我就不相信现在能没有一个制约这种无视法律尊严行为的机构,没有一个理论是非、伸张正义的地方。
新法 89年5月11日”
“景华:
至今半月不见消息,不见律师,也不见你们任何信息,心中不免着急”。“不管如何,来个信息,我也就放心了。
新法 89年5月29日”
1989年10月9号的信,他直接写给了相关部门:
“新华区人民法院:
指控我“敲诈勒索”一案,你院以两次审理,我被羁押已达12个半月之久(其中还不包括前两个半月的看守羁押式“监视居住”),单第二次庭审至今也已马上四个月,一审结论竟然还是杳无音讯。
请你们不管什么样的结论,马上给我做结论。
真不可思议,办一个案子要这么长时间,这叫什么依法办案?被人告不希奇,特别是被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琢磨更不奇怪,为彻底弄清真相,采取一定司法手段也不难理解,是对一个人负责的做法。但是,把一个人羁押了15个多月,其间经历了公安部门查证、立案审查阶段,检查(察)部门严格审查把关阶段,一次公开审理阶段,退回补充阶段,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阶段等程序后,已有众多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这纯粹是一场诬陷时,一些人还是不顾事实证据,依意而行,甚至知错了也不认错,这就让人无法理解并且根本不能接受了……
王新法”
……
王新法这一失去自由,就是一年零9个月。
直到1990年4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才重获自由。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