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把邪教称为膜拜团体(cult)、异端、新兴宗教或者破坏性膜拜团体等。我国《刑法》官方英文版将“邪教”译成“WeirdReligious Organization”即怪异的宗教组织。但不论国外的膜拜团体还是中国的邪教,自身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对邪教人员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减轻或消除对社会的危害,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则是中西方实践探索出的反邪治本之策。
一、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兴起的原因
19 世纪70 年代初,反邪教育转化工作首先在美国兴起。1971 年,一个名叫帕特里克(Patrick)的美国人,其儿子和侄子被引诱加入“上帝之子”组织后,变得不愿意去学校,不和家人联系。这引起了帕特里克对邪教组织的关注,他假装信教加入“上帝之子”,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孩子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的原因:邪教组织通过“洗脑”把成员“程序化”了,要想消除邪教精神控制必须通过“程序解除”过程。帕特里克用这个方法配合反邪教组织解救自己的孩子后, 把这种方法推广以救助其它家庭。与此同时,帕特里克和其它加入邪教孩子的亲属创建了第一个反邪教育转化团体——从“上帝之子”解救我们的孩子家长委员会(简称FREECOG)。
1976 年, 英国人保尔. 罗斯(PaulRose)创建了“家庭、行动、信息、资源中心”(简称FAIR ),创建目的就是为帮助邪教裹挟的朋友和亲戚。同样,法国最大的两个民间反邪教组织,1975 年成立的“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简称UNADFI)和1981 年成立的 “反对精神控制资料、教育和行动中心(简称CCMM)”,也都是由邪教受害家庭倡导成立,创办者都是在其子加入邪教后受邪教驱使而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成立了反邪教组织。日本的“奥姆受害者协会”、“奥姆对策委员会”的成立,是因上九一色村总本部的排污、土地使用、信徒诵经严重干扰村民正常的生活等问题与当地村民产生许多矛盾,村民为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成立的组织。加拿大的“邪教信息组织”由迈克尔·科若菲尔德在1980 年发起成立,是为解救一个误入邪教组织的朋友。
此外,有些反邪教育转化工作机构由专业人士联合建立。比如1979 年由美国麻省的心理医生克拉克发起成立的“美国家庭基金会”(简称AFF);有些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和机构由宗教界为捍卫正教而成立,如美国的对抗宗派运动( 简称CCM) 、反宗派运动( 简称ALM) 和宗派观察( 简称CO) 等,又如在俄罗斯,1992 年,德沃尔金带着主教阿列克西二世的祝福,创办了“俄罗斯宗教与教派研究中心联合会”,这也是俄罗斯的第一个反邪教组织。
由此看来,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发端于民间,发起成立者多是邪教受害者及其家属、朋友或相关利益受损群体,这种需求土壤决定了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和最初的目的仅是为家长服务, 为他们的子女摆脱邪教组织提供帮助,也决定了刻骨铭心的邪教伤害对他们触动最大,具有极强的志愿精神。
二、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方法的衍化
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叫“程序解除(deprogramming)”,后来演变出“脱离咨询(exit-counseling)”和“战略互动的方法(Strategic Interaction Approach)”。
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最开始采用的方法是“程序解除”。程序解除是在家人和亲属的授意或陪伴下,强制教育转化机构组织志愿人员和雇佣一些“程序解除员(deprogrammer)”到街头甚至邪教团体中强行将邪教信徒带离邪教场所,带到某一秘密场所,进行24 小时监控和关押,防止邪教人员逃跑或自我伤害,然后由程序解除员向邪教人员提供信息解释邪教的性质、危害,跟邪教人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通常要持续几天,或者几个星期甚至更长,直到邪教成员宣布愿意脱离邪教,或骗了转化人员假装宣布脱离邪教为止。
程序解除在一些邪教团体流入欧洲和其它国家后, 也被欧洲和其他国家的反邪教组织采用。比如1972 年“上帝之子”教主Moon从美国到欧洲传教,美国的许多程序解除员也尾随到欧洲解救从美国去的教会成员, 其中一些人也就留在那里同欧洲同事一道制止这个邪教的活动,并且伴随其它新兴宗教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壮大, 一个更广阔范围的教育转化工作也在北美洲、西欧和其它国家等地区发展起来。
20 世纪80 年代,原来支持程序解除的反邪人士和组织,开始公开反对和批评程序解除。美国著名的反邪教斗士、做过程序解除员的史提芬. 哈桑(Steven Hassan),也开始公开反对程序解除,并声称自己1980 年以来没有再使用过程序解除。1981 年基督教的反邪教组织宣布放弃“程序解除”方法,转而采取“脱离咨询”(也有翻译为“退出劝告”), 强调劝助对象的自愿和方式的合法化。其实脱离咨询与程序解除的区别很模糊。
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最新发展是“战略互动的方法”(也有翻译为“系统互动策略”)。该方法由著名的反邪教斗士和邪教问题专家史提芬. 哈桑首先提出并在实践中运用。
“战略互动的方法”是专家对寻求帮助的邪教受害者家人提供幕后指导,帮助邪教人员家庭形成一个自愿的工作小组,让邪教信徒家人在平常生活中,利用各种资源和机会对邪教成员进行长期、系统地教育转化,从而使邪教成员逐渐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回归社会。
三、国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分化
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发端于美国,相对来说比欧洲起步要早,但在后来的发展中,却比欧洲困难得多。美国“家庭基金会(简称AFF)”,2004 年更名为国际膜拜团体研究协会(简称ICSA),虽然目前依然在运行,但始终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该机构名字的更替也标志着其开始将注意力从救助实践逐步转向学理研究。可见,美国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呈萎缩态势,采取了一种保守严谨和呈防守态势的发展策略。
其它国家反邪教育转化工作则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法国国内不仅于上世纪70 年代成立了“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简称UNADFI)”、“反对精神控制资料、教育和行动中心(简称CCMM)”等民间反邪教组织,还使得这种组织能跟随欧盟的发展
而逐渐发展壮大。法国民间反邪教育转化组织成立之初的经费是依赖自筹或社会捐赠,1996 年4 月30 日,法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全国联合会”被有关法律认定为公用事业团体,并由法国政府直接补贴,政府部门委托这些组织从事调查研究工作。1994年6月30日,应UNADFI 的要求,在法国巴黎创立了“伞状”反邪教育转化民间组织“欧洲宗派主义研究和信息中心联合会(简称为FECRIS)”,它也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性组织,该联合会主要是服务和保障其他团体调查欧洲的邪教或类似邪教组织。FECRIS成立之初有来自欧洲10个不同国家的代表,现在发展到了包括25个欧洲国家,5个非欧洲国家,协会成员58个。自2003年起,法国政府给FECRIS 提供资金支持。2005年3月,欧洲议会授予FECRIS大会谘询地位。2009年,FECRIS被联合国授予“经社理事会特别咨询地位”。艾琳.巴克( Eileen Barker)评论“FECRIS 的成立是为了包括大量的反邪教组织”。 FECRIS 在2006书名为《人权世界的非政府角(《Non-State Actors inthe Human Rights Universe》)中被描述为“一个跨国网络(处理“邪教问题”的国家机构)反邪教协会”。另外,法国“打击邪教委员会”机构的成立,既是国家议会的宗派研究组织施加强大压力的结果,也是UNADFI 与CCMM领导人有效斗争的效果。反邪机构设置方面,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最新发展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允许反邪机构存在。
1980 年,加拿大成立的“邪教信息组织”,得到了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的资助,1990 年成为法、英双语慈善机构,这是北美唯一得到政府资助的反邪教育转化组织。
由此看来,在法国等欧洲国家,由于较好的法律政治环境,民间反邪教育转化组织活动范围和职能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与政府合作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些国家的民间反邪教育转化组织倾向于与政府合作,对邪教组织呈进攻态势。
四、对我国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启示
目前,我国反邪教育转化工作主要集中在强制性教育措施上,邪教人员大都具有文化偏低、受邪教歪理邪说毒害深和可塑性、接受新知识能力有限的特点,也正是这些原导致说服教育短期内效果有限,长期教育涉嫌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故应开创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开展理论研究。国外在20 世纪70年代初发明了“程序解除”的方法,后被迫转为“脱离咨询”等方法,这启示我们必须随着新情况、新局面研究邪教的新态势和发展,找出更适合的教育转化方法。此外,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组织自身如何发展,如何和法治接轨问题等都急需加强研究。
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对公众进行预防性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在公众面前竖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短期来看即可控制邪教人员数量,长期来看则可削弱邪教力量和影响。
三是培训人员。通过向反邪相关人员传授反邪教育转化工作的基本方法,扩大反邪教育转化工作战线。另培训对象要注重多元化,不仅面向邪教受害者亲属、前邪教组织成员,还要面向非专家型的各类志愿者,更要注重通过深入基层,开展反邪教的培训工作,向从事反邪教工作的基层人员教授教育转化人员邪教的方法,使其逐步成为反邪防邪方面的专家。
四是挽救帮助邪教成员。开展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转化工作的同时,注重从法治角度出发,在合法的框架下,帮助邪教成员走出邪恶的魔窟,走向正常人的生活。依靠家庭成员、重要关系人和社区干部在日常生活、家居环境中每天不间断地“润物细无声”地开展工作,如与邪教人员聊天、谈心、吃饭、交朋友……等去影响他们,从时间固定、地点集中的教育转化工作转向开放自由、全时空日常生活中的渗透和帮助。
1、关于中西方邪教观念差别,详见赵康太:《试论中西邪教观念的差异》,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第20卷第3期。
2、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上,匈牙利中欧大学比较宪法学教授勒娜特.乌伊茨(Renata Uitz)授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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