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了修改,从深度和广度上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讲是一部高悬在邪教组织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为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治理邪教,有效遏制邪教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邪教犯罪最高将处以无期徒刑
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就向那些作恶多端的屡教不改的邪教教主及其顽固追随的帮凶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在实施邪教犯罪时,面对高昂的代价不得不进行反复思量,望而生畏、行而却步。
二、从根本上削弱和摧毁邪教组织的经济基础
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涉邪的财产进行没收,可以从根本上削弱和摧毁邪教组织的经济基础,极大地强化了处理邪教犯罪的社会效果。
3、 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规定处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提升了打击邪教犯罪和司法办案的精准度,扩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
4、明确了对情节较轻的一般性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
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我们开展对那些一般性从事邪教违法犯罪分子有了更明确、更具体、更周密的法律指导,也从根本上提供了处理情节较轻的涉邪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是一部高悬在邪教犯罪组织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我们打击邪教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和高度的前瞻性,在依法打击邪教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依法治国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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