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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主神教案宣判的重大法律意义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高原 暖夏  日期:2016-1-12 22:42:51  浏览次数:

  1123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聂群英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并对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品予以没收。(见20151125凯风网广西频道报道)表面上看,虽然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涉邪犯罪案件,但是鉴于《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正式实施,所以此案宣判具有重大法律意义。

  刑九实施后依法惩邪第一案 

  近年来,我国邪教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尤其是以法轮功、全能神等为代表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比较猖獗,呈现出持久性、反复性、隐蔽性、复杂性(境内外相互勾结)、利益诉求政治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这些邪教组织无视我国法律尊严,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针对此类情况,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及时修订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呈现出5个方面的新变化,即提高法定最高刑、增加附加刑增加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刑法三百条的修改因应了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为依法治理和打击邪教,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活动编织了一道立体的刑事法网,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的几个涉邪犯罪重大案件如山东招远血案、华藏宗门案等由于时间关系,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款,只能均按原《刑法》条款进行宣判,在刑事处罚力度上要稍逊一筹。广西贺州主神教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涉邪犯罪案件,远没有山东招远血案、华藏宗门案等案件的影响力大,但是由于此案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款进行审理和宣判的,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并且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依法惩邪第一案,因而此案必将载入我国依法治邪史册,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充分体现罪刑法定立法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此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于这一规定明确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必然为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刑法修正案(九)》按照这一原则要求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新修订的条款进行审理和宣判。从宣判的结果看,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国家已把“主神教”作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打击,且被告人黄彩琼、李美英曾因传播邪教受过行政处罚,三被告人仍然对邪教进行组织、传播,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并对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品予以没收。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三被告人所判的罪名、所判徒刑所处附加刑均于法有据,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精神。 

  为依法治邪提供了典型判例 

  由于涉邪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等都存在一定分歧,如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强奸、诈骗之外的犯罪行为,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对邪教犯罪中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如何从轻处罚等,《刑法修正案(九)》由于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给依法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查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轻重程度、过往因传播邪教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况后,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判处有期徒刑和没收违禁品的刑事处罚,首次开启邪教犯罪的刑罚由单一主刑到主刑和附加刑的处罚模式,为今后依法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典型判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心事浩茫连广宇,于无声处听惊雷”(鲁迅的《无题》)广西贺州主神教案宣判作为刑九实施后的第一案,犹如一声惊雷,必将有力震慑和打击涉邪犯罪分子,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邪工作的顺利开展,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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